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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笫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
虚假宣传处罚具体如下: 1、广告主责任 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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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公正合理实施对虚假宣传行为(含“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下同)的行政处罚,制订本规定。 2、对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 3、对商业信誉或者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制作方式、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经营状况、售后服务等作虚假宣传或者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罚款1.5万元。 4、有下列事实的,应当分别计算,合并确定罚款的基本标准: (1)虚假宣传的内容有2项的,罚款增加5000元,以后每增加一项,增加罚款5000元; (2)因虚假宣传行为而发生的经营额达到5万元的,增加罚款1万元;超过5万元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罚款1000元; (3)虚假宣传行为延续的时间达到三个月的,增加罚款1万元;超过三个月的,每增加1个月,增加罚款3000元; (4)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广告费用达到5000元的,增加罚款5000元;超过5000元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罚款2000元。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罚款的基本标准基数上增加罚款比例,从重处罚: (1)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受到处罚后,再次实施的,增加20%; (2)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增加20%的罚款额; (3)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增加20%的罚款额; (4)刊登、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声明性公告的,增加20%的罚款额; (5)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增加30%的罚款额; (6)拒绝监督检查,阻碍执法人员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实施地,抢夺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资料等,采用暴力手段的,增加40%的罚款额;未采用暴力手段的,增加30%的罚款额; (7)无正当理由不按《询问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询问的,增加10%的罚款额;拒不接受询问,阻扰调查的,增加20%的罚款额; (8)不履行法定义务,经告知后仍然拒不提供有关帐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增加20%的罚款额; (9)虚假宣传行为造成他人严重损害或者引起群体投诉的,增加40%的罚款额; (10)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罚款的基本标准基数上减小罚款比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对工商机关的检查和调查积极配合,在要求的时间内,接受询问,如实回答问题,并提供有关帐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下调20%; (2)在工商机关发现之前,已经采取措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下调30%; (3)案件被查处后,采取积极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解决消费纠纷的,下调20%。 (4)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两个以上的,下调幅度合并计算,但合并计算的下调比例不得超过50%。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罚款: (1)在工商机关发现之前,已经采取措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且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应处罚款在2万元以下的; (2)其他可以免于罚款处罚的情形。 8、需要突破本规定罚款标准下限的,由办案机关的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9、分局需要适用第四条第(十)项、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六条第(二)项的,报市局法规处决定。 10、本规定罚款确定的计算公式为:罚款的基本标准额(即:2万元+增加的罚款数额)+从重处罚的罚款额(即:基本标准额×增加罚款的比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下调额(即:基本标准额×下调的比例)。
原则上,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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