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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一)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村务监督委员会主要监督下列事项:(一)村级事务民主决策情况;(二)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情况;(三)村务公开情况;(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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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等管理制度,并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或者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印章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由专人保管,印章使用的审核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村民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应当经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核同意,并做好备案登记。涉及村集体贷款、土地山林承包、对外签订合同以及村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需要使用印章的,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核后方可使用。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的具体数额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下列规定确定:(一)八百户以上的村不得少于五十五人;(二)六百户以上不足八百户的村不得少于四十五人;(三)三百户以上不足六百户的村不得少于三十五人;(四)一百户以上不足三百户的村不得少于二十五人;(五)不足一百户且居住比较分散的村不得少于二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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