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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的村民可以自愿成立村民理事会,其成员由村民推选产生。村民理事会配合、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支持、指导村民理事会组织村民开...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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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的村民可以自愿成立村民理事会,其成员由村民推选产生。村民理事会配合、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支持、指导村民理事会组织村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兴办公益事业。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对应当公布的事项不予公布,或者公布的事项不及时、不真实的;(二)侵占、挪用、贪污集体财产和资源以及政府拨付、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的;(三)擅自以集体名义订立、变更、解除合同或者擅自使用印章的;(四)收受、索取财物的;(五)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六)非法向村民摊派或者非法集资的;(七)对村民打击报复或者实施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八)其他侵害村集体和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一)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二)村民委员会对应当召开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无正当理由拒不组织召开的;(三)村民委员会对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就作出决定或者处理的;(四)村民委员会擅自变更或者不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五)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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