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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的村民可以自愿成立村民理事会,其成员由村民推选产生。村民理事会配合、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支持、指导村民理事会组织村民开...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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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督促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二)检查、督促村民委员会落实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三)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四)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五)监督村集体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六)检查、监督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和程序;(七)反映村民的合理意见、建议,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办理。村务监督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年至少两次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由财政给予补贴,补贴的标准和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二)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三)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四)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五)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六)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行使前款第三、四、六项规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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