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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如需延长,请报上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对劳动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申请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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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的,一般需要3个月;普通程序一般需要6个月,但是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如果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3.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劳动争议通过诉讼解决的,一般在六个月内审结。但劳动争议适用于仲裁前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上诉期为一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另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仲裁时效从中断开始重新计算。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仲裁时效期间从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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