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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1、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福州廉租房政策;(1)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的上月起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含960元),家庭不拥有机动车辆、出租房屋和临时的较大财产收入(如福利、体育彩票中奖等),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②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③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但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定居并迁入户口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④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2)下列特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960元/月),并符合廉租住房其它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①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②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③曾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2次及以上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的退休职工。④1966年底以前的归国老华侨。价格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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