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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属于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属于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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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条规定:“(第一款)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二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我国法律对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规定: 《宪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虽然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个人通话记录属于隐私权保护范围,但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通话记录,属于公民通信秘密,是公民隐私,理当受到法律保护。在我国,调取私人通话单的主体和程序都很严格。宪法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这几个法定机构,在立案后,通过单位开具介绍信的方式,才能调取私人话单。如果上述机构的工作人员不按法行事,通过找熟人或者买卖个人通话信息,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电信条例》也在第66条规定,除公安、国家安全和检察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查询电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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