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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权利人向出租车的单位或个人追偿交强险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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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上讲,无论是有偿乘车还是免费搭车,搭车人都是车上司乘人员,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驾驶人员有过错的,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及驾驶人员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途中,由于路况不好,曾某在颠簸中从座位上摔倒,经医院诊断造成曾某肺部挫伤,共计花费医药费八千余元。该县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邱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曾某不负事故责任。事后,事故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遂诉诸法院。【分歧】对此案的处理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邱某应承担全部责任,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邱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不管有偿还是无偿,只要邱某答应了搭载曾某,就负有将曾某安全送到目的地的义务。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减轻邱某的赔偿责任。因为曾某搭乘邱某的车辆是无偿的,邱某未获取任何利益,是一种纯负义务的行为,根据权责对等原则,应当减轻邱某的赔偿责任。【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第一、邱某与曾某未形成运输合同关系。邱某是一种纯负义务的行为,曾某是一种纯获利益的行为。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角度出发,也不应将邱某责任与一般客运合同的承运人责任等同。第二、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邱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这里的“全部责任”是指对事故发生的责任,而非对曾某损失的全部责任。第三、从保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出发也应该减轻邱某的赔偿责任。在社会生活中,驾驶员会经常遇到路边受伤或需要帮助的搭车人,减轻类似情况驾驶员的责任,可以促进人们见义勇为,给他人提供便利,这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关系。作者单位:修水县人民法院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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