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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离婚中抚养子女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可以不抚养子女,可以暂时由一方裁决。”根据...
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分割处理;没有协议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法院组织竞价,价高者得,同时由法院根据出资人、出资份额、孩子归属判定、双方在婚姻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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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如果双方都要房子法院按照以下判决: 1、如果一方主动抚养子女的,法院可能会把房子判给抚养子女的一方; 2、如果因一方的过错而离婚的,法院一般会遵循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把房子判给无过错方; 3、如果双方条件相同,也没有孩子的,法院可能采用竞价的方式,把房屋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取相应的折价款。
你们可以选择协商,一方要房子,则要补偿另一方在房子中的资金比例。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让法院判决。 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需要证据证明双方在房子的资金比例。请问现在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在房子的资金比例?如果您认为可以支撑的证据掌握的不够,或者收集的较为困难,可以来电交流,毕竟证据的收集问题不是一两句话就能说清楚的,确保收集顺利详细交流更高效快捷。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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