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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
在路政法律关系中,路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路政管理机构享有的权利,如:路政管理权、处罚权等;二是路政管理相对人享有的权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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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会开具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你的. 上面写有在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的~... 如果他没有开出处罚决定书给你你就可以不用交.因为没有根据的. 而且你也交不了。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教育法》只授权学校可以对学生实施“处分”——“开除学籍、勒令退学”依其性质应属于一种行政处罚——该种行政处罚非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授权学校实施——结论: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学校作出这种名为“处分”实为“处罚”的行为是一种不合法的越权行为。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的权利,来自于《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授权: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行使“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现在的关键问题是对该法所称的“处分”的性质如何理解?其种类范围应当如何?比如学校规定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可以作出拘留的处分,这一眼就能看出这种“处分”超过了该法所称的“处分”的应有的限度。显然,学校行政处罚根据法律授权的“处分”应该是有一个由其性质所决定的最高限度的。那么,处分的性质究竟是什么、该法所称的“处分”的最高限度应该在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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