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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纠正。《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纠错提出了严格要...
如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错误的,可由作出该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有关机关责令其改正,并给予其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或者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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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投诉或者举报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上级责令改正行政处罚错误。《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一)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型和范围的;(三)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有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各省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基本也都明确规定,发现错误应主动改正。 实践中,执法部门发现自己处罚存在错误,通常做法是重新下发处罚决定书,同时注明撤销原处罚行为。如果发现相对人不构处罚标准,直接出具撤销决定书,如果执行完毕,向财务部门申报退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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