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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主动改正。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申诉或者举报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
1、行政处罚错误由上级责令改正。 2、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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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先处罚后告知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其导致的直接结果是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对这一错误,笔者认为,只要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般都应认定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能成立,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以不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应不予受理或裁定不予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书是指行政机关按《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程序,对审理终结的复议案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就全案的具体问题做出处理的书面决定。
1、若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出现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或者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诉讼。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财产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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