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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建筑工人在城市建筑工地受伤后,既可通过人身损害赔偿的路径要求有相应资质的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和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又可以通...
工地工人受伤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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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你姑姑与用工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加上工资是日结的,所以你姑姑与用工方私人老板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受伤不属于工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只能被认定为人身损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确定你姑姑是由于在用工方那里过度劳累导致的死亡,用工方应当对你姑姑的死亡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用工方应当考虑他所雇佣的人的身体状况,连续三天没有休息包装桔子作为一个普通人是承受不了这样的压力的,因此在这个问题上用工方是存在过错的,他对你姑姑的死亡应该承担与之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您的陈述,作为雇主需要承担责任。《工伤保险条例》对于类似的情况也认为是属工伤,因此,如果受伤的雇员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很有可能被认定。一旦因工受伤被认定下来,则雇主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即使没能得到认定,雇主还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可以因为雇员自身过错减轻雇主的责任。因此,我个人建议您现在就妥善处理,让受伤的雇员心里得到宽慰,对于您来说应当是最佳的解决方式。6/21
1、工人工伤的直接负责人是有发包资质的发包单位。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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