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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应当承担补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
由于你姑姑与用工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加上工资是日结的,所以你姑姑与用工方私人老板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受伤不属于工伤,不适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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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描述,不和你们老板之间应该属于雇佣关系。能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据此,你可以向你的老板追偿。
你与装修工人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装修工人是由木地板经销商雇佣的,装修工人在工作中受到的人身损害依法应由顾主也就是木地板经销商承担赔偿责任,你与木地板经销商之间是买卖木地板合同关系,而木地板经销商与装修工人是雇佣关系,装修木地板是买卖木地板的合同约定义务,因此,装修工人是在为木地板经销商开展经营活动,因此受到的人身损害也只能由木地板经销商承担了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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