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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是: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第三,因情况紧...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为保证将来做出的判决得到执行,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包括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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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需要采取先予执行措施时,必须作出书面裁定。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立即执行。当事人不服先予执行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需要,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先予执行和诉讼财产保全不同,主要表现在: 1.客体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的客体只能是财产;先予执行的客体即包括财产,也包括行为。 2.手段不同。财产诉讼保全的手段主要是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先予执行的手段主要是划拨、扣留、提取财产,强制被申请人作出或停止某种行为。 3.目的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限制财产转移和处分;先予执行的目的是在判决前部分实现权利人的权利。
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期间,应具有执行意识,充分考虑到以后的执行工作,积极主动地提前介入,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牢牢掌握执行的主动权,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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