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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需要,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物,或者立即...
先予执行与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有:法院裁定诉前财产保全的时限是接受申请后的四十八小时内,而先予执行没有具体时限。诉讼财产保全的客体只能是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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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务,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裁定先予执行,实际上是在判决确定前,实现未来判决确定的部分实体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①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②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③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其他案件,如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案件。可见,扶养、收养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申请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提起诉讼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属于给付之诉;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一方当事人不及时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就无法保障;③一方当事人确实属于解决生活、生产的急需,待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后,就无法解决实际问题;④有先予执行的可能,即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支付能力,如果目前不能履行义务,就不能裁定先予执行;⑤先予执行申请必须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以前提出。是否先予执行,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条件是:(1)当事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即提交先予执行申请书。先予执行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①首部。写明标题“先予执行申请书”。然后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②正文。包括申请事项和申请理由。先将需要申请先予执行的事项一一列出,要求具体明确。如“请求人民法院责令经营者先予支付医疗费用l2万元”。然后,陈述事件发生的经过以及要求先予执行的理由。③尾部。写明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申请提出的日期。(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需要作调查研究,就可以判明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3)给付一方有先予执行的能力。给付一方如果没有先予执行的能力,或先予执行后就无法维持生活或生产经营的,不能裁定先予执行。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民事诉讼法》
首先,从先予执行的概念及其立法目的来看。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判决效力发生前,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其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制度。先予执行,是相对于依据生效判决所进行的强制执行而言的。通常情况下,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应由判决来加以确认,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加以履行或者强制执行。但是,案件的审理是需要时间的,尽管有“及时审理”的原则要求和明确具体的审结期限,也难以做到数日即毕。因此,为了使部分当事人在诉讼期间能够维持最起码的生活,或使其生产经营活动不至于完全陷入停顿状态,就有必要确立一种应急措施,以应急需,先予执行便应运而生。由此可见,先予执行的立法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生活、生产经营上的燃眉之急,从而使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其次,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其章节安排来看。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先予执行裁定书是否需要立执行案件,只在第九十七、九十八条条文中规定了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和条件。先予执行的裁定是案件审理进程中的中间裁定,是审判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审判程序的一个环节,不能单独将这一措施拿出来另外立一个案。所以民事诉讼法将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规定在第一篇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这一章节中,而没有规定在第三编执行程序中。最后,从先予执行裁定书的内容来看。先予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从其内容上看,先予执行的效力是送达后立即执行。无论从先予执行的立法目的还是从其内容来看,先予执行的意义在于“应急”、“立即”,如还需做执行案件立案后再强制执行有悖于其所设立的意义。综上所述,我认为先予执行裁定书不需再立执行案件。
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 先于执行: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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