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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务,...
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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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在作出判决以前,为了满足原告在生活上、生产上的急需,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被告先给付原告一定数目的金钱、财物或要求被告停止实施某种行为的制度。适用于3类案件: (1)原告要求追回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的; (2)原告要求追回劳动报酬的; (3)因事情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先予执行的着眼点是满足申请人的迫切要求。执行本应在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先予执行是为了解决一部分当事人由于生活或生产的迫切需要,在裁决之前采取措施以解燃眉之急。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这段时间,如果不先予执行,必然使申请人耽误治疗时间,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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