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是: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第三,因情况紧...
根据相关法律,对于法院先予执行执行局的具体情况如下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所谓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务,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裁定先予执行,实际上是在判决确定前,实现未来判决确定的部分实体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①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②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③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其他案件,如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案件。可见,扶养、收养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申请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提起诉讼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属于给付之诉;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一方当事人不及时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就无法保障;③一方当事人确实属于解决生活、生产的急需,待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后,就无法解决实际问题;④有先予执行的可能,即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支付能力,如果目前不能履行义务,就不能裁定先予执行;⑤先予执行申请必须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以前提出。是否先予执行,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条件是:(1)当事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即提交先予执行申请书。先予执行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①首部。写明标题“先予执行申请书”。然后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②正文。包括申请事项和申请理由。先将需要申请先予执行的事项一一列出,要求具体明确。如“请求人民法院责令经营者先予支付医疗费用l2万元”。然后,陈述事件发生的经过以及要求先予执行的理由。③尾部。写明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申请提出的日期。(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需要作调查研究,就可以判明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3)给付一方有先予执行的能力。给付一方如果没有先予执行的能力,或先予执行后就无法维持生活或生产经营的,不能裁定先予执行。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第二百一十五条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百一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
我国不予执行的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及仲裁法第六十三条仅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但对于审查程序的其他方面如审查部门、审查程序、审查期限、救济权,以及法律文书的制作等问题均缺乏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极不统一,且大部分法院所适用的程序与审查处理行为本身的重要性极不相称。不予执行与否对当事人的权利影响甚巨,且所审查的内容包括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而与此不相适应的是,大部分法院仅采用由一个执行员进行书面审查,然后再由合议庭讨论的方法处理,即使有的法院采用了听证程序,由于听证程序与开庭程序的要求相去甚远,根本达不到查清事实的目的。也有相当一部分执行人员因对不予执行事项的审查涉及到实体问题而感到力不从心。另外,很多不予执行审查裁定表述的理由笼统概括,根本就未将理由表述清楚,以致当事人很难信服。而各地法院对于不予执行裁定的救济,也是或有或无,极不统一。对于这项事关当事人重大实体权利和严重影响仲裁裁决权威性的不予执行制度,法律却未规定相应的操作程序,不能不说是一重大法律漏洞。笔者认为,在有效防止当事人借不予执行制度恶意拖延履行债务的同时,对于有理由的不予执行申请应设置科学的审查程序。应当将不予执行的事项作为不予执行之诉来处理,即采用诉讼原理,而不是非诉讼原理构建相关程序。人民法院审理申请不予执行裁决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并实行当事人主义和辩论主义原则。而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作为权益之计,亦应由执行机构中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组成合议庭,通过公开听证的程序进行审查。对于不予执行的裁定,应赋予当事人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5人已浏览
274人已浏览
201人已浏览
27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