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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人将其合同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享有相应权利的行为。在此过程中,合同权利人被称为让与人,第三人则被称为受让人。 2. 合同义务转让是指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不改变合同内容的行为。如果债务人将其全部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该第三人将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这种行为被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如果债务人将其部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且该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则这种行为被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如果该债务人与第三人各自承担责任,则按份债务的规则处理。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合同之债成为多数人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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