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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各国采用的原则有所不同。概括起来,大致包括以下几种原则:1.从旧原则新法对过去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完全适用旧法。这一原...
我国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从罪刑法定原则中必然引申出刑法不溯及既往的派生原则。因此,我国刑法原则上否认刑法具有溯及力。但从有利于被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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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分为积极承认与消极承认。 积极承认,是指在本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行为,受到外国确定的有罪判决时,将该猎人移到本国后,执行外国所确定的有罪判决;如果犯罪人在外国已将确定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外国法院虽宣告有罪但免除刑罚,或者对行为人做出无罪判决,则本国不再追诉。 消极承认,是指外国确定的刑事判决不制约本国制约本国刑罚权的实现,即不管外国确定的是有罪判决还是无罪判决,对同一行为本国可行使审判权,但对外国判决及刑罚执行的事实,给予考虑。
法律一般只能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此所谓“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律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法律一般只能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即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该原则为罗马法以来所公认。如,美国1787年宪法第1条第9款规定:“追诉既往的法律不得通过。”法国《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2条规定:“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
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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