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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刑法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2020-09-11 324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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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分为积极承认与消极承认。 积极承认,是指在本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行为,受到外国确定的有罪判决时,将该猎人移到本国后,执行外国所确定的有罪判决;如果犯罪人在外国已将确定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外国法院虽宣告有罪但免除刑罚,或者对行为人做出无罪判决,则本国不再追诉。 消极承认,是指外国确定的刑事判决不制约本国制约本国刑罚权的实现,即不管外国确定的是有罪判决还是无罪判决,对同一行为本国可行使审判权,但对外国判决及刑罚执行的事实,给予考虑。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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