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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
1、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2、提供由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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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鉴定组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医学会应当及时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
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5)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6)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7)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二)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患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五)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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