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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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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苏义飞律师为方便离婚案件当事人起诉离婚,特整理一份离婚案件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据列表: 1、身份证、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 2、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家庭暴力、分居等); 3、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 4、(有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的)请提供家庭财产清单及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果财产已经转移,应提供转移处所有关证据; 5、双方经济收入的证明材料; 6、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7、(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 8、(曾经过离婚诉讼的)提供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院文书。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原物应提交物证。如果确实很难提交原件或原件,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和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中文译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实的副本或者复印件。如果是副本或复制件,应在调查记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如果被调查人确实很难提供原材料,可以提供复制品或图像数据。提供复制品或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记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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