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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按规定收取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同时享受其他待遇:(一)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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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或者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核定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二)各类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三)使用事业编制人员、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的国家机关及其该类员;(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六)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七)使用无军籍职工的驻郑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无军籍职工;(八)外地驻郑机构及其未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九)境外企业驻郑代表机构及其中方员工;(十)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单位及其农民合同制工人;(十一)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培训、求职登记、职业咨询与指导、职业介绍、档案保管等服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合法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培训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持培训费缴纳证明和结业证明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但最多不超过三个月总额。职业介绍或者职业培训机构为失业人员免费提供服务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给予补贴。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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