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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同时享受其他待遇:(一)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
失业人员领取,应当按照经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其本人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凭证领取。失业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由其本人持领取一次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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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承办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统计、民政、人事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二)各类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三)使用事业编制人员、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的国家机关及其该类员;(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六)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七)使用无军籍职工的驻郑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无军籍职工;(八)外地驻郑机构及其未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九)境外企业驻郑代表机构及其中方员工;(十)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单位及其农民合同制工人;(十一)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按规定收取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社会捐赠;(六)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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