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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失业保险应当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服务相结合,鼓励、支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应当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缴费基数核准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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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其招用的全部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的,应当自招用之日起六十日内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为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二)擅自改变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或者缴费比例的;(三)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四)未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其利息和所得收益全部存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的;(五)侵占、截留、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保险基金损失的;(七)违反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营规定,进行投资运营的;(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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