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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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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成立条件: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对价的债务。双方互负债务均届到清偿期。当事人须无先履行之义务。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其债务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2.(1)须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先履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4)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5)须先履行一方的债务有履行的可能。区别:(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要没有约定先后顺序,只要有一方未履行义务,双方都可以提出同时履行抗辩权。(2)不安抗辩权,是约定有合同履行的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履行的权利。只要后履行一方可以提出。(3)只要约定了先后顺序,后履行方可以提出先行辩权。先履行一方可以提出不安抗辩权。没有约定先后顺序,双方都可以提出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后履行一方享有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履行义务的一方享有的抗辩权。当预期回报有无法实现的危险时,就会产生不安抗辩权。行使不安抗辩权时,不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只要求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履行期限届满。如果第一个履行义务的一方在期末到达时没有不安抗辩权,因为在期末到达时只能暂停履行的准备,无法停止履行。先履行抗辩权的产生和行使,须双方履行期均已届至,但必须一方履行期届至在前,一方履行期届至在后。在先一方未履行期间,对方无权要求其履行,先履行抗辩权没有必要。在后一方未履行期间,履行效力仍处于冻结状态,没有先履行抗辩权的基础。不安抗辩权产生的实体条件是对方有不能支付的危险,无法实现自己的交换目的。首先履行抗辩权是对方违约的现实。如果在先履行的一方按合同约定履行,则在后履行的一方无法产生先履行抗辩权,如果不按合同履行,则构成违约行为。
先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先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区别: (一)概念不同 (二)构成要件不同 (三)适用条件不同。先诉抗辩权是在一般担保中涉及到的。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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