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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是什么

2022-04-12 485人已浏览
  • 郑萌律师

    郑萌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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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同时履行抗辩权和留置权的区别:目的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主要是促使合同双方同时履行义务,以保障双方的利益平衡;留置权是为了担保债务人合同债务的履行。性质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对抗权,不具有物权性质,只能对抗双务合同中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拒绝履行其义务,没有优先受偿的问题;而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留置权人可以在债务人债务到期未清偿时将留置物折价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八十二条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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