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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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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成立条件: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对价的债务。双方互负债务均届到清偿期。当事人须无先履行之义务。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其债务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2.(1)须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先履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4)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5)须先履行一方的债务有履行的可能。区别:(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要没有约定先后顺序,只要有一方未履行义务,双方都可以提出同时履行抗辩权。(2)不安抗辩权,是约定有合同履行的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履行的权利。只要后履行一方可以提出。(3)只要约定了先后顺序,后履行方可以提出先行辩权。先履行一方可以提出不安抗辩权。没有约定先后顺序,双方都可以提出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后履行一方享有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履行义务的一方享有的抗辩权。当预期回报有无法实现的危险时,就会产生不安抗辩权。行使不安抗辩权时,不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只要求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履行期限届满。如果第一个履行义务的一方在期末到达时没有不安抗辩权,因为在期末到达时只能暂停履行的准备,无法停止履行。先履行抗辩权的产生和行使,须双方履行期均已届至,但必须一方履行期届至在前,一方履行期届至在后。在先一方未履行期间,对方无权要求其履行,先履行抗辩权没有必要。在后一方未履行期间,履行效力仍处于冻结状态,没有先履行抗辩权的基础。不安抗辩权产生的实体条件是对方有不能支付的危险,无法实现自己的交换目的。首先履行抗辩权是对方违约的现实。如果在先履行的一方按合同约定履行,则在后履行的一方无法产生先履行抗辩权,如果不按合同履行,则构成违约行为。
一、如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表现为当事人在履行期届至时,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这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可以表述为“保留自己的给付”,也可以表述为“中止履行合同义务”。行使履行抗辩权,是否需要向对方作明确的意思表示、是否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应区别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规则: 1、当因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时候,可以不通知对方。 因为不通知对方,不会因为未通知而给对方造成危害。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表现,是届期不履行债务,此时应推定在先履行的一方了解另一方是在行使自己的对抗权利。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未通知另一方并不构成合同责任。这不同于行使不安抗辩权。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要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是依照合同或法律负有先履行义务的方当事人。通知对方,使对方有一举证的机会或能及时采取减损措施。对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者来说,负有后履行的义务,对方负有先履行的义务。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因故不能履行,应当通知负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如果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没有一履行义务而要求另一方履行,后者应当将拒绝的意思明确通知对方。当然,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一方也可以主动通知对方,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 2、当负有一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履行有重大瑕疵时,或只履行一部分时,依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应当通知对方,给对方举证、解释、改正的机会,防止损失的扩大。 在先履行的一方,有时可能不了解自己履行的效果。比如,合同约定甲方1月2日发货,乙方3月1日付款。乙方在收到货物时,发现货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他可以在履行期届至时,拒绝付款,同时通知对方,对方可以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二、先履行抗辩权有哪些效力 1、第一次效力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权利的行为,又是合法的行为,当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满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并不构成违约。中止履行是暂停履行或延期履行,它并不同于解除合同,其目的不在于使既有合同关系消灭,而是维持合同关系。如果先履行方解除合同,则其行为构成违约,后履行方可要求其承担债务责任。先履行方中止履行,应当通知后履行方,通知方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均可。 (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 (3)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后,先履行方不再有对方不能给付的危险,因此应当恢复履行合同。 2、第二次效力 如果合理期限届满,后履行方未提供适当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则发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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