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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不一样,先履行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力: 1、合同中止前先履行; 2、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要求履行的,履行方可以拒绝履行; 3、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方应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履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 4、合理期届满后,履行方未提供适当担保,未恢复履行能力的,履行方可终止合同。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相互承担债务,有序履行债务的,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债务的,履行债务的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请求。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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