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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退货及赔偿相关事项

2025-01-16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若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情况,应立即向行政部门报告,并向消费者告知。同时,经营者应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置、销毁、停止生产或服务等措施。若采取召回措施,经营者需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所产生的必要花费。 根据第二十四条,若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可依照国家限定、当事人商定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无国家限定和当事人商定的,消费者可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要求的,消费者可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要求的,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在进行退货、更换、修理时,经营者需承担运输等必要花费。 根据第五十二条,若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害,应依照法律限定或当事人商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花费或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若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花费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够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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