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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小产权房在拆迁守程中能否获得拆迁安置补偿,分为两种不同情况。第一,小产权房的性质是属于履行了审批手续的房屋,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本集体...
对于小产权房的拆迁补偿标准,应实行公平补偿原则,区分房屋用途是房屋用途还是商业用途,参照交易价格,周边国有土地上商品房的市场价格,按照市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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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拆迁赔偿是有分类的,第一类小产权房:占用集体用地或耕地违法建设,将农民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违法建筑。 第二类小产权房:在政府划拨或出让的土地上,不按规划功能开发或使用,并将限制销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场上销售,具有产权纠纷隐患的不完全产权房。 第三类小产权房:在军队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商品房的开发,之后卖给军人以外的地方居民,俗称“军产房”。所以小产权房拆迁赔偿应按照以上的分类要求赔偿。
对于小产权房的补偿,首先要确定的是补偿对象,因为小产权房在法律上的特殊属性,其中很容易涉及非法买卖。所以在确定补偿时,不仅要考虑法律规定,还需考虑房屋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去确定征收补偿的权利人。在补偿范围上,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二十五条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小产权的解除就是不能合法的办理房地产权证,或者由土地的属性无法办理土地使用证等情况下,所建筑的房产,对于相关房产由于是无法进行交易的,但如果是合法建筑也是可以领取拆迁补偿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小产权房在拆迁过程中能否得到拆迁补偿,分为两种情况。 一、小产权室的性质是履行审查手续的房屋,集体经济组织在设置本集体人民的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购买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认定涉及到的房屋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是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只有产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才能享受。 二、所有权小的房间是违法建筑。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章建筑拆迁及超过审批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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