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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职工每周工作40小时,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
在实践中,企业和员工在特殊时间制度中的加班争议主要有四个方面:首先,许多工人对综合时间制度中的加班工资有误解。他们认为假日加班也应该有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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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制包括缩短工时制、综合计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计件工作制。 缩短工时制: 也叫缩短工作制。它是规定工人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日长度或每周工作天数少于标准工作天数的工作时间制度。适用这种制度的主要是从事特别困难、繁重、有毒有害、过度紧张的工人和哺乳期的女员工。比如我国法律规定,有一岁以下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可以在工作时间内有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到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到40小时。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当在保证生产和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综合计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时为基础,以一定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的工时制度。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即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基本相同。用人单位在保障员工健康、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换等适当方式,确保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和生产,完成工作任务。 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由于工作性质和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到固定时间的限制,而是直接确定劳动量的工作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实工作量,采活的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和生产,完成工作任务。 计件工作制: 计件工作制是指以工人完成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或工作量来确定劳动报酬的一种劳动形式。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的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一章职工加班工资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对于本公司职工因工作需要延长劳动时间,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的劳动者应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第二条人员范围:经营人员、管理人员 第三条时间标准:在法定八小时工作时间以外的延长劳动时间及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工作期间,每四小时即为半个工作日,每八小时即为一个工作日。 第四条加班工资报酬标准: 1.工作日以外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其本人应发日工资的两倍;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其本人应发日工资的两倍; 3.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其本人应发日工资的三倍。 第五条加班工资报酬的计算方法: 加班工资报酬=(每月应发工资额/22.5)*应发日工资倍数 第六条加班费用: 1.餐费:应尽量在食堂就餐;若超过就餐时间可自行外出就餐, 就餐标准15元/人(注:就餐后凭发票报销)。 2.车费:晚间九点以后若乘坐地铁不便或家住远郊的可乘坐出
特殊工时制中的加班争议有以下误区: 1、认为实行特殊工时制,员工无论如何加班一律没有加班费。 2、部分企业未经审批,自行规定特殊工时制; 3、某岗位已被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特殊工时制度,但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执行标准工时制度; 4、部分企业在原执行特殊工时制行政许可决定书到期后未及时申报,仍按特殊工时制用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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