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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是其中的工作人员。《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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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以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员工。上述董事、监事和员工不得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第三,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包括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员工,以及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所有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其他员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 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但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行为的,依照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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