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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是其中的工作人员。《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
挪用资金犯罪主体是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如果非本单位工作人员参与或协助本单位工作人员做案的话,则构成挪用资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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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 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第二,上述公司的员工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以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员工。 三、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包括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员工,以及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 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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