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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主体是谁

2021-11-08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以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员工。上述董事、监事和员工不得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第三,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包括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员工,以及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所有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其他员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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