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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本,业主能够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本专户,也能够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代交。委托房地产...
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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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产权人或部分产权人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项目应依照本市住宅公司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在《物业管理公约》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本办法附件一执行。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维修工程的具体范围以市国土房管局及其他部门颁布的规范为准。
房屋维修基金应在房屋交付前缴纳。购房者应当按照购房款2-3%的比例向开发商缴纳维修基金,或者参考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房,办理产权过户时的总房价,按照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成本的5%-8%计算。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1、业主应在房屋交付前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第一阶段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交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2、维修基金由开发商收取,开发商转移到房地产管理中心。一般业主在办理房产证前一个月交给开发商,然后开发商交给房产管理中心。如果开发商要求业主在支付首付款时支付物业维修基金,那么开发商必须支付提前收到的银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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