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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周末回来的路上不是加班时间。原因:虽然出差时间不能自由控制,但只有公交车,没有实际工作内容,没有实际劳动;公司不属于生产经营,不能产生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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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们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参考《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将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通常不超过40小时,每周必须保证劳动者能够连续24小时休息,否则即认定为加班,但加班需要以特定的工作为支撑。
周末出差能否认定为加班,需要确定两个条件,即是否在周末,是否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或为工作做准备。如果工人在周末出差并正常工作,单位需要向工人支付双倍工资,而不能安排工人休息。如果工人周末出差,不从事工作,而是在外地休息,这种情况不能认为是加班。
休息日出差,是否应当计算加班,要看是否提供了正常的劳动,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计算加班,但司法实践中只是每日按照一天正常工作时间计算;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不能计算加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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