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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建造费如何向部门反索赔

2021-10-27
1、加强管理,降低理赔风险(1)规划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必须符合实际计划,推进限额设计(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批准的初步设计总体控制技术设计),严格控制工程成本,减少结算和支付风险。国家计划委员会规定,从1991年开始,由于设计部门错误、项目泄漏、规模扩大、标准提高,工程静态投资超过,设计费用减少3%-20%:(2)招标管理。进一步加强规范设计、监理和施工过程招标,树立全面招标理念,将设计和监理推向市场,监理设计,进一步监督设计质量和进度。防止一边施工一边设计,承包商因工程变更没有获得很多索赔机会。通过制定招标文件和对包工头进行资格审核,将不合适的包工头和项目经理挡在招标门外。(3)合同管理。业主应认真研究合同条款的内涵,签订内容全面、切实可行的合同,充分考虑工程在未来建设和结算中的各种可能风险,将工程建设管理紧贴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理赔费用结算原则,保证理赔部分利润水平与标价相当。(4)监督管理。明确监理的职责范围,全面监督工程材料质量、工程质量、工期。严格审查施工中的签证资料,明确责任,对承包商自身责任造成的一切损失,应与签证无关的签证及时验证和签证无法验证的,超过期限的不与签证无关的承包商擅自变更的不与签证无关。2、对包工头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审核和修改。(1)索赔是否有合同依据,工程项目合同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索赔事项,承包商有索赔权。否则,业主可以拒绝这个索赔。(2)索赔报告中引用的索赔证据是否真实全面,是否具有法律证明效力。(3)理赔事项的发生是否是包工头的责任,属于双方都有一定责任的情况,确定责任的比例。(4)理赔事项初发时,包工头是否采取了控制措施,如果包工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业主可以拒绝该损失补偿。(5)理赔是否属于包工头的风险范畴,属于包工头合同风险的内容,如一般天旱或多雨、国内物价上涨等,业主一般不接受这些理赔要求。(6)包工头是否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一般为发生理赔事件后的28天内)向业主和工程师发出理赔意向通知。3、认真核定索赔金额。(1)索赔费用的审查主要审查:索赔费计算的范围(只计算业主责任和业主应承担的风险部分);索赔费计价水平(应以合同规定和合同报价为基础,而不是实际损失);停工中的人工和机械不能计算正常的人工费和机械台班;总部管理费和利润要分清计算的条件。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三种:分项法.总费用法和修正总费用法,一般采用分项法。(2)索赔工期的审查工期的索赔值不一定是某项工序实际延误的时间。因为直接影响工期的是在重要线路上工作,在重要线路上工程延迟的时间超过自由时差的情况下,也会影响整个工期的承包者的施工组织不当,工作效果不高,设备材料的供给不及时等,不予补偿。

相关法规

1、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或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因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方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 2、《建筑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五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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