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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区分与规范

2024-11-10
在建筑业中,存在两种主要的分包形式: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这两种分包形式具有独特的特性和法律地位,以下将逐一详细阐述: 1. 专业分包主要关注分阶段和分项工程,合同金额是以项目进度及完成情况来计算的,通常包括材料采购和施工过程。而劳务分包则关注于工程中的劳动力资源,通过支付人工费用来约束承包商提供服务。这种方式通常被称为“清包”,即只包含工人的工资,不包含任何材料费用。 2. 专业分包的发包方只能是总承包人,这意味着只有总承包人才有资格将部分工程委托给其他承包商。在这种情况下,会涉及到三方当事人:总承包人、专业分包承包人和总发包人。 劳务分包的发包人则可以是总承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工程承包人,这意味着可能会出现四方当事人:总承包人、劳务承包人、专业工程承包人和总发包人。 3. 当涉及到专业工程的分包时,除非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否则必须得到总发包人的书面批准才能生效。但是,对于劳务作业的分包,则无需经过总发包人的同意即可执行。 4. 专业分包承包人不得再行分包,但他们有权将劳务作业分包出去。相比之下,劳务承包人则无法将劳务作业再次分包,因为他们已经承担了提供劳动力的责任。 5. 在专业分包中,专业分包承包人需要与总承包人共同对总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劳务分包中,劳务承包人只需对劳务发包人负责,不对总发包人直接承担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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