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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这个特别规定,能不能要看具体情况。如果该残疾人仅有一套住房的,对于唯一一套住房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能拍卖。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
没有这个特别规定,能不能要看具体情况。如果该残疾人仅有一套住房的,对于唯一一套住房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能拍卖。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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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但不能就此得出“唯一住房一概不能执行”的结论。因为该司法解释第七条同时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也就是说,保障被执行人有房屋居住并不等于保护其房屋所有权。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定给付义务,却依然出入高档场所、用高档商品、住豪宅,就不能以保护生存权为由,置债权人的利益于不顾。据此,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可采取以大换小、以近换远、以好换差或租房等形式,既保障债务人的基本生存需要,又确保债权人实现其债权。
针对法院能否强制执行该笔残疾赔偿金,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残疾赔偿金是事故责任方用于赔偿受害方劳动能力丧失的专用款项,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能对伤残赔偿金行使代位权偿还债务。第二种意见认为,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方残疾后未来可得利益的补偿,就是一种财产损失的补偿,属于其合法的个人财产,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为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实践中,由于对残疾赔偿金性质的不同认识,导致在执行案件中,对残疾赔偿金能否被强制执行存在不同认识。
能被强制执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据此我们可以知道残疾赔偿金请求权是一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残疾赔偿金并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也就是说,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豁免”的是一种请求权,“豁免”的不是残疾赔偿金因残疾所减少的损失(收入)已经得到致害人的补偿,也就不存在代位权的问题了,残疾赔偿金就转化为残疾人自身的实际财产,具备了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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