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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拆迁户临时住房的补偿措施

2024-11-24
根据特定规范和标准,拆除和重建单位需要向面临拆迁的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支付各类补偿款项。这些一般性的补偿对象包括: 1. 对于被拆迁房屋所导致的财产损失进行补偿的房屋补偿费(即房屋重置费用)。此项费用主要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构造和折旧程度等指标进行等级划分,然后再通过每平米的价格进行估价。 2. 提供周转性补偿费用,以防止被拆迁房屋住户在重建过程中由于临时居住环境不佳而产生的困扰。此项费用主要依据住户的居民人数和月度费用来进行额度确定,用以体现对他们临时居住状态的关注和支持。 3. 为了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对房屋拆迁工作给予大力协助,或者鼓励他们主动选择放弃部分权益,比如选择自愿迁移到郊外居住或者不在需要拆迁单位为其安排安置住房,此类奖励性质的补偿费用则会依据地方政府针对本地实情以及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而制定的各项标准来具体界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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