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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材料: 1、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审批表》; 2、抵押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原件); 3、抵押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个人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6、地价评估报告及技术报告; 7、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上有房屋的)。
(1)申请。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十五日内,凭抵押合同,贷款合同申请抵押登记。填写土地抵押登记申请书。并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身份证等有关材料。 (2)地籍调查。由国土资源局派人对新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宗地进行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土地登记人员对抵押设定的登记内容进行审核。 (4)注册登记。经审核符合登记的,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册登记。 (5)颁发证书。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土地登记收件单》领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权限办理土地登记:(一)在本省的中直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确定。(二)省属国家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单位依法取得的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三)市、州属国家机关、市、州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单位依法取得的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土地登记工作委托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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