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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化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过渡办法》中规定的城市化人员的按照《条例》和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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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的出国定居人员、外国人、XX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定期提供一次有效生存证明,或者到市社保机构自行证明其生存状况。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的出国定居人员、外国人、XX人员,未按时提供有效生存证明或者自行证明的,市社保机构自次月起暂停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待遇;补充提供生存证明后,市社保机构自提供次月起继续支付,并补付暂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本金。
在1997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取得本市并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在原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作为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费。
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为当地实行个人缴费制度时仍在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其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后,未向当地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固定职工,未缴费期间不计算为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由市社保机构依据原固定职工本人档案记载、相关文件规定的应缴费起始时间以及转出地社保机构做出的记载等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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