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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7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取得本市并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在原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作为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按本细则第十二条...
市社保机构为符合领取条件的遗属、供养亲属发放丧葬补助金、以及个人账户余额,其他遗属、供养亲属对上述金额的领取和分配有异议的,应循法律途径向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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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实施之日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XX令第256号)实施之前,在本市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其退休后享受的待遇、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基金支付渠道按原规定执行。
地方补充基金的来源为:(一)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滞纳金;(三)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合法运营收益;(四)其他收入。
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在市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居民养老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市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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