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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民用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经验收交付后,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实行供热计量,并与用户签订按照供热计量收费的供用...
新建民用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经验收交付后,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实行供热计量,并与用户签订按照供热计量收费的供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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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按照下列标准向供热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一)实际供热面积不足5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3%;(二)实际供热面积达到50万平方米,不足1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2%;(三)实际供热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不足5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1%;(四)实际供热面积达到5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0.5%。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供热管理部门监督使用。供热质量保证金扣缴后,供热单位应当在30日内补齐。
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试行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 基本热价: 1、燃煤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7元/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 2、市热力集团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2元/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 3、燃气、燃油、电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8元/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 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价格标准为每千瓦时0.16元,等于每吉焦44.45元。
供热单位和产权人应当增加对老旧供热管网改造、维护的资金投入,并使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网规划建设相协调。供热单位的改造维修费用应当进入供热成本,产权人的改造维修费用自行解决。产权人如委托供热单位进行日常管理维护的应当支付维护管理费,标准由双方协议确定。热用户使用的采暖系统应当符合供热技术规范,并做好日常巡查、维护和检修工作,防止跑、冒、滴、漏。居民用户应当对其室内供热设施履行保护义务。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清洗、除锈可以委托供热单位实施,供热单位可以合理收费。供热单位不得以用户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改动室内供热设施为由,拒绝为居民用户维修、养护室内供热设施。在供热工程保修期内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供热工程保修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工程交接协议书。供热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尚未解决的,建设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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