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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创业优惠政策

2022-05-28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3)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4)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5)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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