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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军人创业优惠政策

2021-10-28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扣除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提高20%。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3年的,可继续享受3年期满。

相关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文件 第七条:“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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