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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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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建筑、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从事种植养殖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畜牧、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免征营业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以下费用:(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费;(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3)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4)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个体经营登记管理收费项目;(5)其他登记管理收费项目。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扣除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提高20%。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3年的,可继续享受3年期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3)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4)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5)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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