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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国家不收回承租土地的使用权;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提前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但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给承租人以合理补偿。承租土地使用权期满,承租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家可依法无偿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并可要求承租人拆除所承租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转租、或者不按合同缴纳土地租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
1、承租的土地使用权符合以下情形可以收回: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且承包经营权的提前终止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的;承包地被征收的;承包地使用价值丧失的。 2、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土地资源的重新利用,原土地所有者应依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不得干扰公共秩序。同时在收回时应分辨清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类型,以免引起不必要的冲突。为了两者之间的友好相处,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应及时关注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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