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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陪审员法和民事、刑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案件审理中,人民陪审员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余职责应当与法官相同。庭审前,人民陪审员依法可以...
人民陪审员不是专门职业,是公民行使陪审权利、履行陪审义务的一项工作,有时不可避免地与本职工作有矛盾,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离不开人民陪审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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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享有一系列权利,大致包括以下内容: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发表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查阅案件卷宗材料、参加法庭调查、参与庭审、庭审中询(讯)问、评议案件的权利;在合议庭享有法定的与审判员平等的表决权等。人民陪审员还享有依法监督和制约职业法官诉讼活动的权利,对于发现的审判程序违法、徇私舞弊或者违法违纪行为等,有举报和向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的权利。为了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人民陪审员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比如,人民陪审员参审补助,因参审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的补助,对人民陪审员人身和住所安全的保护,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等,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不论是组成三人合议庭还是组成七人合议庭,均应由法官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法第2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就是“法律另有规定”的一种情况。法官比人民陪审员掌握更多的专业,对审判案件的程序性规范更为熟悉,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为非法律专业的人民陪审员提供准确全面的指引、提示义务,有利于更好地保证法庭审理的顺利进行和庭审的效果和质量。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村委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民陪审员法第四条第三款中规定,人民陪审员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因审判活动需要,部分人民陪审员可以通过个人申请或者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的方式产生。在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予以盖章确认有关事项时,对于能够证明的事项,也应当支持。同时,在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需要就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查、调查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配合。在人民法院需要协助通知人民陪审员有关事项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应当协助。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案件,进行调解,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予以协助时,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在人民陪审员因履行职责受到侵害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给予必要的保护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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